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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

信息来源于:定兴之窗 发布时间:2010/12/21
1、接收军休干部、无军籍职工程序

⑴市民政局安置处负责审核军休干部的个人档案、工资;无军籍职工个人档案由县(市、区)民政局审核,工资由县(市、区)劳动和人事部门审核。

⑵移交部队和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移交对象召开见面会。会议主要内容:介绍移交和服务管理情况;休干和无军籍职工确认自己的工资、档案材料。

⑶军地双方开具《三联单》,办理供给、组织、行政关系转移手续。

2、办理户口和身份证

正式移交以后,休干本人持《离(退)休证》、配偶《户口本》和市民政局安置处开具的《落户介绍信》、干休所开具的《落户证明信》,去配偶户口所在的派出所上户口,并办理《身份证》。配偶没有户口的,也可持《房本》或子女户口本办理。

3、《伤残证》换发和伤残金领取

移交后,休干持个人档案评残原始材料原件(《评残医务证明书》、《评残登记表》)、《伤残证》、《户口本》,去户口所在的县(市、区)民政局优抚科(股)申请换证,经县(市、区)民政局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批准后换发《伤残证》。

伤残金由县(市、区)民政局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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